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701号 2001-12-24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书人”是经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批准的全省性正版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有关规定,现就爱书人及其全省直营连锁经营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爱书人及其全省直营连锁经营机构销售正版音像制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由总部统一在济南市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由总部按各市分支机构的销售数量,向分支机构所在的市级国税机关指定的征收机关划拨应分配的增值税款的办法。 二、爱书人总部在济南市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爱书人所属直营连锁机构分别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爱书人总部应将其所属分支机构及注册地国税机关名单报总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爱书人总部和各分支机构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统一由总部领购和开具。 四、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 (一)每月月底前,爱书人各分支机构向总部报送《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爱书人总部汇总计算全部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各市分支机构销售数量占总销售数量的比例,计算各市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二)由爱书人总部向济南市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各市应分配增值税额表等纳税申报资料,经其审核确认盖章后,由总部向各分支机构所在的市级国税机关指定的国税征收机关划拨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五、各市国税局要依法加强对爱书人增值税的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做好税法宣传和政策引导,正确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扶持音像制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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