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所[1999]53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02
摘要: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和北京市国税局通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所[1999]536号      1999-12-0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部分废止]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和北京市国税局通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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