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3]34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5
摘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098号)下发后,各地纷纷来电询问实行大小包干的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问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346号      2003-08-15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098号)下发后,各地纷纷来电询问实行大小包干的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格执法,公平税负,经研究,现停止执行对原采购员、推销员以及广告人员实行大小包干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区分大小包干,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0%,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8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