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4]37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款抵扣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14
摘要:1994年以来,为保证新税制平稳过渡,我市对集中购货(自来水、电力、天然气)分别纳税的企业暂采取其进项税额通过使用分割单进行抵扣的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款抵扣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4]379号            2004-06-14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重庆市过去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款抵扣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已不适应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经市局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以来,为保证新税制平稳过渡,我市对集中购货(自来水、电力、天然气)分别纳税的企业暂采取其进项税额通过使用分割单进行抵扣的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因此,原使用分割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停止执行。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通知》(重国税发[199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6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