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2000]139号 2000-09-0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处理税收政策规定与财务核算规定的关系,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时应严格按照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投资的计税成本、收益等。 二、凡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所得,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并同时报送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适应税率的证明资料,有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同时出具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批复或其他证明资料。 如投资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所得,应首先弥补当期亏损,弥补后投资所得仍有余额的再按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补缴税款或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认的资产转让数额较大的,并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需作为递延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税企双方应各自建立相应的“递延所得摊转台帐”。申请报告中应详细注明资产转让的内容、金额、所得等,以及申请摊转的缘由、期限。 四、通过股权对外投资的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计算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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