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8
摘要: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项目,在首次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征率报备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报备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53号修正)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28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一、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qxqswjlhl@zhuhai.gov.cn,邮件标题注明“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的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5楼货物和劳务税科”,邮政编码519031,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的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3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X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合作区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取得销售收入的,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公告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符合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以及面向澳门居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项目,在首次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征率报备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报备手续。

  三、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合作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低于2%。具体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税务机关结合项目的实际税负、房价变动等因素按年确定,确定方法及流程见附件。在税务机关首次确定预征率前,纳税人暂按报备的预征率预征,报备预征率低于2%的,暂按2%进行预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五、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方法及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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