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合国税函[2009]109号 2009-5-31 税屋提示——依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二)(三)项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源管理,公平纳税人税负,促进我市经济与税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征管质量,确保我市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结合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合国税函[2007]191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项税金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凡未按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税款抵扣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已申报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三)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四)对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比对结果下发的当期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五)加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特别是用于不动产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应将该项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三、异常申报及低税负行业管理 (一)加强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做到评查结合。各单位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掌握第三方信息,每月从异常申报及低税负一般纳税人中有选择地进行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经评估无正当理由的,可立即转入重点检查。 (二)[条款废止]加强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对连续3个月及以上零申报的税控企业一律停供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最高开票限额调整为万元;对上述企业再次申购专用发票,必须先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企业经营正常、无偷逃税行为的方可发售专用发票;对连续3个月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一律下调一级。 (三)[条款废止]对一个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三次及以上出现零、负、低异常申报且财务管理、帐簿设置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在逐户核实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纳税人在限期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的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本区、县行业平均税负与全省或全市发布的行业平均税负差异较大的,可以参照本区、县行业平均税负),按征管程序核定其税款所属期间的应纳税额。 四、减免税管理 (一)严格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征前减免税实行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应严格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和检查。要审核减免税企业申报的真实性,防止减免税企业混淆征免收入;监管企业是否有应税收入不申报,或者将应税收入混入免税收入进行申报;是否存在进项税金在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之间未准确划分等问题。 五、合国税函[2007]191号第五条第二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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