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4-11-17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正式启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为明确沪港通试点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 《通知》 ...

(二)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税收安排
中国投资者取得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所得中国投资者取得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所得股息所得中国投资者应当在香港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且当中国投资者持有香港公司股权25%以上的,香港政府的征税税率为5%;持股不超过25%的,香港政府的征税税率为10%。如果中国投资者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且通过该常设机构获得了香港公司的股息收入,则该部分股息收入应当归入中国投资者在香港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香港政府应当按照营业利润条款进行征税。

中国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收入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中国投资者可以申请在香港的预提所得税在境内抵免。

香港投资者应当在中国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且当香港投资者持有中国公司股权25%以上的,中国政府的征税税率为5%;持股不超过25%的,中国政府的征税税率为10%。如果香港投资者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且通过该常设机构获得了中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则该部分股息收入应当归入香港投资者在中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中国政府应当按照营业利润条款进行征税。

根据香港地区的税法规定,仅对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对香港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息不征税。

转让股票差价所得
中国投资者在转让香港公司股票之前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公司25%以上股权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在香港缴税,税率根据香港税法确定。中国投资者在转让香港公司股票之前曾持有香港公司股权一直不足25%的,香港政府不得对中国投资者征税。

如果香港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香港的不动产组成的,香港政府有权征税。

中国投资者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常设机构持有香港公司股票并转让的,该部分转让价差收入应当归入中国投资者在香港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香港政府有权按照营业利润条款对常设机构征税。

中国投资者获得的转让差价收入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中国投资者可以申请在香港缴纳的税款在境内抵免。

香港投资者在转让中国公司股票之前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25%以上股权的,香港投资者应当在中国缴税,税率根据中国税法确定。香港投资者在转让中国公司股票之前曾持有中国公司股权一直不足25%的,中国政府不得对香港投资者征税。

如果中国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中国的不动产组成的,中国政府有权征税。

香港投资者通过在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持有中国公司股票并转让的,该部分转让价差收入应当归入香港投资者在中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中国政府有权按照营业利润条款对常设机构征税。

根据香港地区的税法规定,仅对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对香港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息不征税。

(三)政策分析解读
根据《通知》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之间的比较分析,《通知》的主要内容部分承继了现行国内法和与香港地区税收安排的相关内容。并且考虑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总体上在现行税法框架内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同时根据税法授权在某些方面作出特殊政策安排。《通知》为支持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开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遵照执行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另外除沪港通外,目前境外投资者已通过QFII、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QFII、RQFII取得我国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QFII、RQFII和沪港通在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上的类似性,在税收政策方面宜通盘考虑,否则容易造成税收政策不公平,甚至引发避税问题。因此,在对沪港通机制下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暂免征收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的同时,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QFII和RQFII取得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一并给予免税待遇。

四、展望
沪港通税制相关规定最终落实,免税力度远超市场预期。沪港通预期带来股市成交量提升,推高港股交投,将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这意味着,至今尚未试点的金融业都将在未来一年内进行营改增。那么金融业营改增,对沪港通相关税收政策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根据相关行业营改增的相关过渡政策,预测金融业营改增后,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将按照相关营改增过渡政策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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