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境外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涉税浅析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史宣珍 人气: 时间:2024-02-28
摘要:境内企业的激励对象一般通过直接持股、BVI间接持股、海外信托间接持股三种方式取得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股票增值权(或三种方式的组合)。

  前言

  自《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实施以来,据证监会官网数据显示,已有106家境内企业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截至2024年2月1日,还有88家企业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处于补充资料或已接受状态,其中62家企业拟赴港上市。

  随着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热潮,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涉税问题不可忽视,小必就以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点进行分析。

  境内企业员工取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分析

  1.持股方式

  境内企业的激励对象一般通过直接持股、BVI间接持股、海外信托间接持股三种方式取得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股票增值权(或三种方式的组合)。一般情况下,公司为了方便管理,很少选择让激励对象直接持股,都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2.信息披露

  在赴境外上市过程中,不管是在招股说明书,还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办理外汇登记时,都会披露红筹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凡取得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以及财税〔2009〕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即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何时缴纳

  (1)股票期权

  如果取得的是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即按约定价格购买股票日)。另,如取得的是行权前就可以交易的股票期权,则授予期权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过此类股票期权非常少,小必在此不进行详述。

  (2)限制性股票

  如果取得的是限制性股票,则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真正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因限制性股票会先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登记日),然后进入禁售期,在禁售期间如果未达到激励条件,则股票可能会从被激励对象名下收回(即未真正归属于被激励对象)。当达到解禁条件,则会分批次解禁,已解禁的股票才真正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所以解禁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股票增值权

  如果取得的是股票增值权,则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现金,即取得现金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所以判定股权激励形式非常重要,因现在企业做的股权激励越来越复杂,有些可能既像股票期权又像限制性股票,在判定时不能只看股权激励计划的名字,一定要看激励的实质。

  5.如何计算

  (1)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

  工资薪金所得额=(行权股票每股市价–行权价)×股份数量

  (2)限制性股票

  工资薪金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考虑到解禁日的市价一般会高于登记日,所以给予了取两个市价均值的优惠,但在目前行情下,也有很多解禁日市价低于登记日的情形)

  上述计算的工资薪金所得额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应合并计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该优惠政策已延期到2027年12月31日。

  6.如何申报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个人取得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所得,由其境内机构依法代为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7.后期再次转让境外股票

  根据财税〔2005〕35号,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该环节应由个人自行申报,境内机构无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分析

  因被激励对象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境内企业能否把该部分工资薪金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规定,如果授予对象就是上市公司员工,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肯定没问题,但本文讨论的是境内机构员工取得的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企业并无支付义务,没有发生实际支出,所以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而且目前也没看到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股权激励的成本在境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案例。

  小必总结

  股权激励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但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充分考虑涉税问题,做好股权激励税务备案,建立好台账,及时代扣代缴,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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