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5000元起征点实施后,10月居然申报不了?

来源:51社保 作者:余清泉 人气: 时间:2018-09-14
摘要: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税法迎来第7次修订!! 新个税法上调免征额 首先必须得说明一下,标题虽然用了 起征点 这个词,但实际上正确的税务术语应该叫 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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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实操问题

  然而,麻烦的事情并不只是财务实操。

  在正常的企业内部职能分工中,人事负责员工关系薪酬福利,正常出考勤做绩效算工资等这些都是HR的事情;只有到最后的实际支付和申报个税阶段才是财务接力。这种企业内部职能分工主要是因为薪酬并不仅仅是个“发钱”的工作,而是作为劳动对价性质具有重要的管理意义,薪酬计算必然结合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等内部管理体系,而且有太多的员工沟通的事情,显然是人力资源部更适合。

  在HR眼中,没有申报个税代缴时点的概念,但是他们会更关注发薪周期、归属月和发薪日,还有五险一金代扣代缴。

  按照人事的发薪归属月概念,目前各企业有两种发薪情况:

  上发薪(极少数单位采用):指月均即根据在岗情况直接计算工资,并在当月发放。“上发薪”还有一种变体,是“两发薪”,月初按照在岗情况发放基本工资,月末按当月绩效情况发放绩效工资,全月合并计税。“上发薪”的特点是当月发放当月。由于可能存在已发放完全月工资但员工离职末月工作不足月的情况,“上发薪”这种发薪方式存在一些漏洞,不是太常见,主要是一些有历史沿革的传统国企、事业单位等在采用。

  下发薪(多数单位采用):指月末根据全月出勤/绩效等情况计算工资,并在次月发放。“下发薪”的特点是次月发放当月。实际支付日和发薪结算周期截点之间只要相差不到1个月,就是合法的。“下发薪”这种发薪方式更合理,是绝大部分单位采用的方式。

  如果我们把常见的“下发薪”方式,人事归属月概念与工资支付、个税申报代缴结合起来,图示如下:

  举个例子: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3500元上调到5000元。

  某公司是下发薪方式、发薪日是每月5日,则:

  10月5日发薪:此时工资按人事归属月是9月薪酬的下发薪;

  10月15日报税:此时应该申报个税是上月扣的(9月5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个税),应该按照旧标准(实际上在9月5日发薪时仍是按3500元预扣的);

  11月5日发薪:此时工资按人事归属月是10月薪酬的下发薪;

  11月15日报税:此时应该申报个税是上月扣的(10月5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个税),应该按照新标准(实际上在10月5日发薪时是按5000元预扣的);

  以前经验:搞错了怎么办?

  2011年个税法调整时,不但企业大众晕得一塌糊涂,税务部门也被此问题搞得头晕脑胀,而且有记者打电话给税务热线,一线接线的回复也被实务搞懵了。

  值得表扬的是山东地税,曾经就此出台专门文件解决实操问题,其中的政策执行过渡实操技巧值得今天借鉴。QQ鱼逐条点评一下全文:

  《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11]1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扣缴单位的当月税款应统一在次月15日内进行申报缴纳。

  (QQ鱼注:本条开宗明义,明确税法规定的正确做法。)

  二、“当月税款当月申报”情况的处理。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当月进行申报缴纳,虽然保证了税款入库,但与税法规定原则并不相符。为统一税收政策,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除税法另有规定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其申报期限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具体通过省局“大集中”系统设置限定条件,统一进行申报期限的规范调整。

  (QQ鱼注:部分企业“当月税款当月申报”的错误做法,文件对此定性清晰:“虽然保证了税款入库,但与税法规定原则并不相符”。)

  三、关于9月份申报期扣缴义务人申报问题的处置。鉴于纳税申报期的调整,对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新的扣缴模板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于10月份征期进行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填写9月份,以后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的填写以此类推。上述扣缴义务人9月份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

  个别单位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且9月份当月已经做申报处理的,10月份发放工资时,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待11月份征期再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填写为10月份,以后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的填写以此类推。

  上述情形中,9月份申报时,已按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了税款的,属误收。对此,应由扣缴义务人提供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的超缴税款明细及汇总数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做误收退税处理,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QQ鱼注:明确实操办法,对“当月税款当月申报”的采取延迟一月的过渡办法,统一到正确做法上来。)

  四、关于完税证明的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纳税人的重要资信证明,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广大群众在今后办理房屋购买、人才奖励、入户、子女出境经济担保等事项过程中,如需提供或审核一定期间内连续缴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对个人提交的2011年度完税证明记载内容缺少2011年8月(个别为9月)税款所属期缴税数据的情况,不视为该纳税人2011年8月(个别为9月)缴税行为中断。

  (QQ鱼注:考虑周全,对未来可能的个税证明的影响进行了提前考虑。)

  五、切实做好相关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9月份是新旧税法的过渡期,时间点比较敏感,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纳税期限的规范调整工作,要通过召开视频会议、组织现场辅导、上门宣传等形式,按照省局的统一说明口径(附后),认真细致、一户不漏地做好对“当月税款当月申报”扣缴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针对这部分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人数较多、情况复杂的企业开展“面对面”的新扣缴模板操作辅导,确保9、10月份扣缴单位顺利申报和新税法的有效实施。

  (QQ鱼注:注重宣传辅导和执行时机,非常接地气。)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附件:关于规范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的说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题外话:政策与实务

  最后,说个题外话。

  这个报税只是一个小例子而已。在解决这个实务问题之外,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

  为什么政策本意是正确的考虑是周全的,而实务执行时这么多问题?

  为什么这么多年来还是会有这么多企业一直搞错?

  ……

  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例如我们的年终奖扣税“多一元少拿钱”的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但费解的做法,小心避开无效区间每年都不知道难死多少职场小白?(不过估计新个税法综合计征之后原来的年终奖政策也就失去存在意义了)再例如我们的工资计薪是按日的,而个税社保又都是按月的,经办月和生效月还不一致,再与买车买房限购子女入学资格积分落户年限挂钩,缴费年限的错综复杂情况几人能看透?

  ……

  我都难以想象,明年税务征收社保之后,工资的上发薪/下发薪、各地社保五花八门的“扭账”(经办与生效错月)与这些个税的“当月代扣次月代缴”等等诸多问题一掺合,还有几个人能搞明白?就算搞明白能否让大多数企业经办人员不出错?

  举个极端例子吧:

  郑州(半扭城市:增顺减扭)当月23日入职申报社保增员,24日是当月经办截点。25日离职,申报社保减员,因为减员扭账就会产生“上班2天缴纳2月社保”的极端情况。

  这种情况下,咨询官方也没有办法,只能建议“跟员工协商”。

  不知道明年税务征收社保之后,类似的扭来扭去错综复杂的实务问题,会不会有什么新改善。

  惟愿公共政策制定者都是CEO,顶层设计把握大方向大节奏;

  惟愿落地实务执行者都是产品经理,真正站在用户角度提升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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