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江门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377号 2008-07-2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制江门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的请示》(江国税发[2008]116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管理,提高对非税控加油站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经研究,同意由你局组织印制和使用《江门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发票式样见附件)。 此复。 附件:江门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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