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11号 2000-6-6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化肥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文件(规定执行。清理的重点为小化肥改产企业,据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我省列入国家“七五”小化肥改扩建的项目有鄂西化工厂、京山县化肥厂、南漳县化肥厂、浠水县化肥厂、襄阳化肥总厂、随州市磷肥厂、应城市磷肥厂、荆门市磷肥厂、枝城化肥总厂(现湖北省楚星集团)、光化磷肥厂、仙桃磷肥厂。 二、各地应将清理情况于9月底有前上报省局。 附件:财税字[2000]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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