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2号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15
摘要: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我省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3-15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贵州省自2024年4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我省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2024年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申报2024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后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

  (三)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四)用人单位补缴2024年4月1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以及办理一次性趸缴、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切换。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024年3月27日18:00至2024年4月1日8:00,贵州省社保三险合一系统(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贵州省机关保及职业年金系统停机,社保部门所有对外公共服务渠道(含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社银一体化”服务点、“贵州人社”小程序和APP、“贵州社保”APP、“多彩宝”APP和“支付宝”APP等)暂停服务。

  (二)医疗保障部门。2024年3月25日18:00至2024年4月1日8:00,贵州省医保服务平台参保管理系统和医保部门所有对外公共服务渠道(含贵州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贵州医保APP)暂停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参保单位管理、职工参保人员管理、参保缴费工资管理、关系转移接续、跨省转移接续等业务。暂停办理业务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税务部门。2024年3月29日18:00至3月31日24:00,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等各项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缴费人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流程,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用人单位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用人单位“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同时,2024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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