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是继国税函[2009]286号后又一个可以补正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文件,明确了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将颁布企业所得税重要文件 这里给出了两个信号:一是2010年5月3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台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此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二是将要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溯及既往,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但是,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的上述文字容也易造成误解:根据现行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让人摸不着头脑。 二、补正申报,不交滞纳金 补正申报只适用于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政策影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情形。此条对企业和中介机构是一个利好:企业可以借此文件对2009年度所得税申报调整不彻底的项目进行重新调整申报,避免了被检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借此文件对5月31日前已年度申报的企业继续汇算,延续了开展汇算清缴的时间。 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第一条与国税函[2009]286号文件第二条相比少了不“追究法律责任”,避免了歧义即追究谁的法律责任,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说,由于新政策出台造成以前年度少纳的税款,本来就没有什么责任,更谈不上负法律责任。所以本条删除了“追究法律责任”一词。 三、税款多退少补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的要求,5月31日后出台的新政策涉及纳税人补正申报的,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因此,企业此前多交的税款可要求退库,但此文件没有述及是否退还多缴税款的利息。 四、做好后续工作,彻底调整 这里是说的是今后出台的新政策不影响5月31日前纳税申报的其他企业,还是文件一、二条之外的其他的汇算清缴工作,文中措辞易造成误解,笔者认为应是后者。 文件中要求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文中述及的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除规定了部分税收政策外,强调了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评估、检查工作。要结合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检查,制定评估、检查方案,确定评估、检查对象,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评估、检查面要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 因此,提醒纳税人要做好迎接税务检查、评估的准备,继续对已申报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不彻底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对有较大风险的要重新申报;要准备齐全证明会计事项真实的合法凭据,以备后患,这项工作企业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要常抓不懈,养成习惯,形成制度。 五、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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