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10]249号: 2009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齐洪涛 人气: 时间:2010-06-01
摘要: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

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是继国税函[2009]286号后又一个可以补正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文件,明确了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将颁布企业所得税重要文件
在阐述颁发国税函[2010]249号的原因和目的时,述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有效保证了企业正确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这里给出了两个信号:一是2010年5月3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台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此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二是将要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溯及既往,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但是,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的上述文字容也易造成误解:根据现行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让人摸不着头脑。

二、补正申报,不交滞纳金
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补正申报只适用于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政策影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情形。此条对企业和中介机构是一个利好:企业可以借此文件对2009年度所得税申报调整不彻底的项目进行重新调整申报,避免了被检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借此文件对5月31日前已年度申报的企业继续汇算,延续了开展汇算清缴的时间。

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第一条与国税函[2009]286号文件第二条相比少了不“追究法律责任”,避免了歧义即追究谁的法律责任,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说,由于新政策出台造成以前年度少纳的税款,本来就没有什么责任,更谈不上负法律责任。所以本条删除了“追究法律责任”一词。

三、税款多退少补
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的要求,5月31日后出台的新政策涉及纳税人补正申报的,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因此,企业此前多交的税款可要求退库,但此文件没有述及是否退还多缴税款的利息。

四、做好后续工作,彻底调整
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这里是说的是今后出台的新政策不影响5月31日前纳税申报的其他企业,还是文件一、二条之外的其他的汇算清缴工作,文中措辞易造成误解,笔者认为应是后者。

文件中要求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文中述及的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除规定了部分税收政策外,强调了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评估、检查工作。要结合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检查,制定评估、检查方案,确定评估、检查对象,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评估、检查面要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

因此,提醒纳税人要做好迎接税务检查、评估的准备,继续对已申报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不彻底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对有较大风险的要重新申报;要准备齐全证明会计事项真实的合法凭据,以备后患,这项工作企业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要常抓不懈,养成习惯,形成制度。

五、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笔者认为,今后凡在每年的5月31日后出台的政策溯及既往的,都要允许纳税人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否则,5月31日后出台的政策就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或溯及到发文当年的年初,以便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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