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8
摘要:  一、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通知》明确: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一、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通知》明确: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二、2008年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通知》明确:自2008年8月1日起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三、2008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批复》明确:办理注销手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然后再按新机器、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四、2008年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通知》规定: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五、2008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通知》明确:从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票同时停止使用。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所需开具的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

  六、2008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73号),《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要依法纠正和抵制各种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或发现越权减免税政策不抵制、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2008年7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通知》对财税[2006]169号文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原政策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5%调整为0.5%-5%.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八、2008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批复》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九、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通知》明确: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2008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一、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通知》明确:自2008年7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纳入东北地区振兴规划范围,上述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振兴东北相关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

  十二、2008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通知》明确: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三、2008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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