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06
摘要:自查对象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费,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认真注明补缴税费的所属期限,填写《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连同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辽宁省地税系统将对全省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先行开展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药品及医疗器械经销业、广告业、保险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地方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大型集团经营和连锁经营的餐饮娱乐业及服务业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企业;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对2009年至2011年三个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费,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认真注明补缴税费的所属期限,填写《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连同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从2012年4月1日起,省、市、县地税局稽查局将对有疑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的《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lnsds.gov.cn)上同时公告,纳税人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告。

  附件:自查确认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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