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8
摘要: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国家标准,新建农村居民点和“中心村”,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建农村居民点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

  (九)严格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

  工业项目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应遵循“5+X”模式,即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市国土资源局为召集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国税局为固定并联审批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并联审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应探索实行用地规模预核定。

  工业项目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应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并严格遵循“五要素”规定,即厂房一律按多层建设。设备安装、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建设单层厂房的,应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厂房间距宜参考消防防火距离控制(钢筋混凝土结构6米;钢结构10米;高层结构13米);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5米(城市主干道建筑物退让执行规划管理相关规范);绿地率≤10%。因项目特殊需要大于10%的,应当予以说明;停车场尽可能少占地或利用地下空间。

  (十)强化用地计划指标管理。

  建立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与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相挂钩制度。坚持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项目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机制。有效控制新增工业用地,无用地规模预核定意见的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教育类项目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以及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用地。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等市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农村建设的必要用地。严禁安排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类项目用地。

  设立市、县两级跨区域购买农转用计划指标及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的专项资金,并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

  (十一)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作用。

  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和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生态建设、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城市发展、工业立市等方面的平台和融资作用。各县(市)政府应成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收储工作。

  各县(市)限定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规模超过105亩的,应纳入市级储备,在市级土地交易平台公告出让,并接受市级监管。

  土地收储应确保“净地”出让。在土地收储中,应做到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如是新增建设用地,应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到位。储备土地上市前应达到“横向寸草不生、纵向片瓦不留”程度,具备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并实现场地平整。

  土地收储中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地块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推行“先建后拆”机制,确保按时交地。储备土地上市前,地块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负责现场看护,确保符合扬尘治理要求,并禁止倾倒渣土。

  储备土地中,拆迁安置用地和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要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如规划部门需按规定配置农家超、社区管理用房、基层公安用房等其他设施,应先征求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十二)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坚持对划拨土地实行严格管理。《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外的,严禁划拨;规定范围内的,鼓励有偿使用。严格执行合肥市划拨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

  鼓励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供应价格参照划拨用地最低价标准和土地取得成本评估确定。对其中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配套设施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实施有偿使用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十三)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试点。

  1.先租后让的,应先确定租赁期(5年)、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期内,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收取。租赁期结束未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的,土地予以无偿收回。租赁期结束,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执行当年(即出让手续办理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2.租让结合的,应根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确定分期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的用地界限和范围;明确租赁期、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部分年租金标准执行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出让部分价格执行当年(即出让手续办理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租赁期结束时,项目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的,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租赁部分出让用地手续;未达到条件的,租赁部分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出让土地部分按成交价予以有偿收回。

  (十四)严格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营性土地(含商品住宅、商业、办公、旅游、娱乐用地),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养老产业用地以租赁为主,鼓励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土地。具体的出让方式、参考价格、出让条件和保留底价,坚持执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度和“阳光地产”制度。

  严禁土地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严禁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严禁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主体供应土地。

  土地出让金管理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市、县财政和国土部门每季度应将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的缴纳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完善土地供应价格体系。

  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应及时更新调整,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探索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杜绝工业用地零地价。

  经营性土地出让参考价,应依据市场评估结果,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其中,经市招商政策认定小组认定的现代服务业用地出让参考价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60%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和土地取得成本。养老产业用地出让参考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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