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置,越公告越模糊?文件理解和筹划应对

来源:万税通 作者:万税通 人气: 时间:2020-04-29
摘要:在此之前,根据国税函〔2005〕1128号、国税函〔2009〕587号、国税函〔2004〕1366号和财税〔2015〕78号文规定,废弃物处置均作为增值税劳务,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依法享受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废弃物处

  在此之前,根据国税函〔2005〕1128号国税函〔2009〕587号国税函〔2004〕1366号财税〔2015〕78号文规定,废弃物处置均作为增值税劳务,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依法享受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废弃物处置,区分三种情形作了新规定,新规定让人无比困惑:

  ①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专业技术服务还属于78号文规定的处置劳务,从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税收优惠吗?如果抠字眼,增值税部门法下,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与服务泾渭分明,因此不能享受。从立法目的来看,一种猜测是,填埋、焚烧的处置方法很原始低级,未能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所以不再给与税收优惠。若作此理解,原先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却通过总局的一则公告(解释性规定)取消,而非财政部出台税收优惠文件(“立法性”规定),是否显得过于随意,是否有违税法的立法程序。基于上述理解,进一步分析税负变化,如果客户是政府,由于政府无需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虽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税率也从13%降为6%,整体税负影响不大。但是对于企业客户,由于企业需要抵扣进项税,因此不能享受即征即退70%优惠,将导致行业税负大大增加。

  ②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何谓“货物”?焚烧尾气能作为货物吗?合同约定,焚烧尾气归属委托方,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直接排放,是否满足从而属于加工劳务?根源在于,如果目标对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的定位重新调整,鼓励资源回收,取消对焚烧、掩埋低级处置方法的优惠,应当由财政部发文,现在完全难以理解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包括总局的解读,也未能借此机会说清楚立法目的,纯粹复读一遍,有何意义呢。

  ③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属委托方,委托方与受托方再行签订委托代销合同,也可以筹划为加工劳务,从而按13%缴纳增值税并享受70%即征即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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