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31
摘要: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091号)同时废止。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8-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转让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为了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二、[条款修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税屋提示——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转让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09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