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调整,关注税收政策新的适用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卢薇 邹习江 许令 人气: 时间:2024-01-29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如果属于《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前段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称2024版《目录》),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一些税收优惠享受主体的所属行业是根据《目录》确定的。因此,2024版《目录》的发布,自然会影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因此,建议相关企业认真研判2024版《目录》的新变化,准确、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

  2024版《目录》主要变化

  据悉,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布《目录》,2011年、2013年和2019年分别进行了修订或修正。2024版《目录》是最新版本,共有条目1005条,仍沿用鼓励、限制、淘汰的管理分类。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2024版《目录》在保持总体连续稳定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框架结构、行业设置、条目设置、表述规范、条目数量等进行了调整优化。

  其中,在框架结构上,2024版《目录》在篇首和章首增加了政策导向说明,介绍《目录》的基本情况、修订导向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强指导功能。相比较而言,2024版《目录》条目减少473条。其中,鼓励类减少469条、限制类增加16条、淘汰类减少20条。鼓励类条目数量减少,主要是对同一类型的条目进行了归类整合,以更好突出《目录》体系化特点和实用性。合并后的《目录》鼓励类条目数量虽然减少,但鼓励方向更加聚焦、鼓励事项总体保持稳定。

  在行业设置上,鼓励类新增了“智能制造”“农业机械装备”“数控机床”“网络安全”等行业大类;限制类中新增了“消防”“建筑”等2个行业大类;淘汰类中新增了“建筑”行业大类。

  在条目设置上,对同一类型的条目进行了归类整合,以更好突出《目录》体系化特点和实用性。例如,2019版《目录》的鼓励类“农林业”大类中,第7条目包括“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等6个方面。而2024版《目录》将“生态农业”“耕地质量建设”分别作为单独条目,还将“保护性耕作”调整到“耕地质量建设”条目中,“旱作节水农业”调整到“农业节水改造和精细化管理”条目中,方便相关主体进行判定和归类。

  在表述规范上,每一版《目录》都比前一版更加科学合理。根据“宜粗则粗、宜细则细”的原则,鼓励类目录对发展方向比较明确的领域,尽可能明确指标参数。例如,在智能制造大类的“机器人及集成系统”条目中,新增了“建筑机器人”“矿业机器人”等;对发展方向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仅作方向性描述,例如,在智能制造大类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条目中,对“具备设备接入、知识沉淀、应用开发等能力的行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描述的方向就比较宽泛。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为突出可操作性,避免因内涵不清出现的“一刀切”,条目表述能细则细,尽可能聚焦重点品种,明确指标和参数。例如,在淘汰大类中“消防”行业,将2019版《目录》的17个条目整合成了3个条目,删除了“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等内容。

  三种税收优惠与《目录》密切相关

  “《目录》既是产业发展的风向标,也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关键条件。”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黄兰表示,与《目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直接将《目录》作为特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前提之一,直接判定某类主体能否适用某项政策。常见的情形,是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凡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不能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一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如果属于《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种,是将《目录》作为划分特定企业类型的关键条件,进一步判定这类企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最典型的就是对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判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等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条件。其中,“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即参照《目录》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判定。满足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条件后,企业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仅能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等税费优惠。

  第三种,是其他部门以《目录》为条件对企业类型进行判定后,税务部门直接运用该判定结果,确定某类企业能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形下,虽然《目录》未直接作为判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但依然会间接对经营主体能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产生影响。例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判定条件之一,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这里所指的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参照《目录》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判定。省级科技部门结合《目录》,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后,即可自行申报享受该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注意变化细节,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与2019版相比,2024版《目录》内容调整较多,相关主体在适用与《目录》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注意其中差别。”铜仁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曾勇提醒,2019版《目录》在鼓励类“农业收获机械”条目中,明确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衡量标准,是“喂入量6kg/s以上”,2024版《目录》则将标准调整为“喂入量9kg/s以上”。“就是这一细微之处的变化,很可能影响相关农机生产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曾勇说。

  曾勇进一步分析,贵州省A企业制造的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为7kg/s,且主营收入占比达70%,2024年2月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则不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需要按照25%预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假定该企业制造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达到10kg/s,其他条件不变,则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可以按照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500×15%=75(万元)。在上述案例中,相同收入水平下,不考虑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当A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时,A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万元。

  此外,相关主体还需要关注新增加的条目,防止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曾勇告诉记者,2024版《目录》将农田捡石机纳入鼓励类。例如,贵州省某农机公司B企业主营制造和销售农田捡石机,且其销售农田捡石机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假如B企业2024年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B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2月企业所得税时,B企业仅需预缴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的情况,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0×(25%-15%)=20(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1月29日 作者:卢薇 邹习江 许令 本报记者 田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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