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错的如何处理?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人气: 时间:2020-01-14
摘要: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从财务萌新到会计能手,

  发票开错这个问题可以说是特别常见。

  今天咱们就来理一理

  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发票开具分为税务机关代开和纳税人自行开具两种情形。发票开错了也可以这样分情形处理~

  1、代开发票开错了

  代开发票如果开错了,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注意事项

  01、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0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自开发票开错了--作废处理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作废比较简单。如果是当月作废,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找到发票,点击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Tips:这两种发票不能作废

  01、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2、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03、开具红字发票

  【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注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购买方

  情形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形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税务机关接收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016年3月的知识——

专用发票开错能否重新开具

对方企业开具销售一种化学粘胶的发票应该是开17%税率的发票错开成6%,我们已经认证抵扣。因为申请开红票比较麻烦,而且金额不大,对方决定给我们重新开一张17%的发票,他多缴税。这样可以吗?戳图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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