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所获利得的新旧核算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在会计实践中,企业既可能是捐赠人,向对方(受赠人)做出捐赠;也可能是受赠人,接受对方(捐赠人)的捐赠。本文重点讨论作为受赠人的企业接受捐赠的有关核算。   一、从旧核算...
  在会计实践中,企业既可能是捐赠人,向对方(受赠人)做出捐赠;也可能是受赠人,接受对方(捐赠人)的捐赠。本文重点讨论作为受赠人的企业接受捐赠的有关核算。

  一、从旧核算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07年9月,江苏公司向淮安公司捐赠现金10万元,淮安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万元。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淮安公司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为10万元。

  借:现金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

  根据税法规定,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赠的现金应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1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7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按照税法规定,淮安公司应将接受捐赠的现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申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万元。

  接本例,如果淮安公司2007年亏损80万元,则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800000+100000),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

  例2:2004年1月1日,江苏公司向淮安公司捐赠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 ??。淮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由于捐赠数额较大、淮安公司将其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税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将其均匀计入2004年和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假定江苏公司和淮安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淮安公司2004年、2005年均实现利润100万元。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淮安公司接受捐赠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0000

  2004年,淮安公司应转出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为585000元(1170000÷2),应缴企业所得税193050元(585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58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919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3050

  根据税法规定,淮安公司应将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淮安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5000元。2005年会计、税务处理与2004年相同。

  二、从新核算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没有包括专门针对捐赠的单项准则,但是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无法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核算要求,联系基本准则对利得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时确认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算:

  1.企业应当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捐赠利得”明细科目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核算。取消原先设置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不妨可以这样理解,过去我们将捐赠利得当作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虽然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过渡,最终是计入资本公积的。而在新准则下,我们将捐赠利得当作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当然不需要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过渡,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其实际金额入账。承前例1,淮安公司接受捐赠现金10万元,应当编制会计分录:

  借:现金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100000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淮安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万元,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赠的现金应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100000×33%),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如果淮安公司2007年亏损80万元,则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800000+100000),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要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当按照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承前例2:淮安公司接受捐赠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淮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淮安公司接受捐赠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170000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如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确定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则以其名义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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