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尚须明确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6-11-20
摘要:今日,浪子王骏在他的公众号发了一篇《慈善法中的税收条款并不违背税收法定》的博文,主要内容是: 慈善法规定了很多涉税内容,尤其是其第八十条第一款直接就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实体性规范。按照该条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

今日,浪子王骏在他的公众号发了一篇《慈善法中的税收条款并不违背税收法定》的博文,主要内容是:

“慈善法规定了很多涉税内容,尤其是其第八十条第一款直接就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实体性规范。按照该条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2016年行将结束,汇算清缴大考即将来临,慈善法中关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互衔接受到诸多捐赠企业的关注。有企业与税务工作者沟通,发现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慈善法这样的社会法范畴的法律能否直接规范属于财税法范畴的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政策值得商榷。针对这种疑惑,我们必须斩钉截铁地指出,慈善法中对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做出规定并不违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此,笔者有如下观点:

首先,慈善法中的税收条款并不违背税收法定》一文中关于“慈善法中对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做出规定并不违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的结论,肯定是对的。最高立法机关有权这样立法。

但是,对于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框架下,税收征管实务中能否直接适用《慈善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笔者是存疑的。理由如下:

一、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暂无对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包括准予扣除比例和超出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规定,而与之比较接近的是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暂无对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包括准予扣除比例和超出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规定,而与之比较接近的是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慈善法》虽然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也同时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且第一条还明确“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具体明确:公益性捐赠是指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也明确“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的慈善捐赠,允许按多少比例税前扣除,是按现行公益性捐赠的12%还是另行规定按30%(本人倾向于企业也按30%的比例扣除,即与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一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如何结转?个人慈善捐赠是归入现有的公益性捐赠,还是另行规定,在这,《慈善法》只规定企业捐赠超出规定比例的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并未规定个人的慈善捐赠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该如何处理?

再者,《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捐赠方式规定,也与企业所得税所限定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个人所得税所限定的“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方能扣除的必要条件有所不同。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慈善捐赠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及如何适用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尚需立法机关就《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三部法律中“慈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事项如何衔接作出明确,同时具体的操作规则(包括备案等事项)也须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在立法机关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前,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尚不宜直接依据《慈善法》规定就慈善捐赠进行税前扣除,实务中也无法计算扣除。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