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值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期。在汇算过程中,因职务犯罪导致的多缴税款能否申请退税,近期因为一则案件引发关注和讨论。 真实案例 日前,一则职务犯罪案件被侦破。A企业人事主管李某虚构工资表侵占企业资金。为掩饰侵占行为,虚假扣缴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目前,案件已经审理办结。案发后,A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虚假扣缴申报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那么,这笔个人所得税到底该不该退?如果退,要怎么退? 不同观点 对于这笔个人所得税款应如何进行处理,产生了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笔税款应予以退还。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A企业缴纳的税款没有真实的纳税义务与计税基础,属于多缴税款的范畴,应予以退还。 同时,A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并非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中扣缴,实际是用企业资金缴税,企业是实际的纳税人。虽然这与个人所得税的正常纳税主体不符,但属于误缴误收的多缴税款,应该直接退给A企业。操作上,可以由被冒用名义的职工提出退税申请,将税款退入扣缴义务人缴款账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笔税款不应退还。A企业多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是人事主管李某主观故意而非计算过失造成的,李某应当为其虚假扣缴申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A企业不能申请退税,其损失可向侵占人李某追偿。企业本身无主观过错,但应当就追偿所得调增企业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相应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还,而非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退还,扣缴义务人也不是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的合格申请人。李某通过虚构工资侵占企业财产的事实已经完成,该事实不存在多缴纳税款的问题,税务机关没有退还该事实中缴纳税款的义务。尽管该事实最后被司法机关否定,但这同税务机关正常征收的税款没有关联性。所以,该笔税款不应退还。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要分析这笔税款该不该退,就要判定A公司虚假扣缴并申报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基本要件。 根据案件信息可知,李某制作的工资表中,纳税人申报数据是虚构的,相应税款属于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退还。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从法理上分析,A企业仅可以作为扣缴义务人,协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这笔因李某职务犯罪而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以退税。不过,具体应该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探讨。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实际操作中,虚构的工资薪金要成功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的。A企业可以与被虚构工资信息的纳税人沟通协调,处理好企业内部法律纠纷,再由其依纳税人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以符合退税的形式要件,税款退到从被虚构工资信息的自然人纳税人账户后,再转至A企业账户,如此才能达成A企业的退税诉求。 至于企业行为可能涉及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应混入本案例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中考虑。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6月10日 版次:07 作者:胡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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