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质监字[2002]第13号 2002-03-25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计量管理和税收管理,根据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辽质监量字[2000]65号文件《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出租汽车安装、更换、使用税控计价器提出如下要求: 1、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新安装或更换出租车计价器时必须安装具有税控功能的计价器,安装后的税控计价器在使用前必须经当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新安装的非税控计价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安装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从2002年6月1日起,凡已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必须使用其税控功能,启用新的《锦州市出租汽车税控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其它类别的发票。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的税费征收在2002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定额规定执行。 3、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线运营的所有出租车全部使用税控计价器并打印税控发票。同时非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出租车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单位财务报销凭证。 4、税控计价器的安装使用必须满足计量管理和税务管理方面的需求,具备计价计税功能;发票打印功能; 限期报税功能;税务稽查功能和查询功能。我市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的选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方税务局和市交通局共同确定。 5、从2002年6月1日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和市交通局对出租车使用税控计价器的情况进行计量检查和税务稽查,凡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辽宁省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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