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7]10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申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2
摘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申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7]100号              2007-07-02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反避税工作管理水平。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申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各地应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反避税基础工作建设,切实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做到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联交易往来情况心中有数,为避税案件的筛选、调查和调整打下良好的基础,推动我省反避税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湖北省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申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07月02日

湖北省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申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的税收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申报(以下简称关联申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为及时准确的掌握企业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等情况,而开展的向企业宣传、辅导关联申报的内容和具体事项,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申报义务,审查核实申报数据,规范管理申报资料,进行申报资料的传递和上报,对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含)以上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 关联申报的税务管理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关联申报的服务和审核两个方面。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和工作制度,合理配备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企业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辅导,认真组织开展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切实提高申报管理质量,做到关联申报率100%,审核率100%。

  对企业关联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应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收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关联申报表的种类、填写内容、申报方法、报送时间和违章处罚的规定等。

  第五条 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企业与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六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随同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附表。申报表分为A表(A13-A)和B表(A13-B),A表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表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申报和关联交易申报两个方面的内容。当年度仅进行关联关系申报的企业,只需填报申报表附表《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及交易汇总情况表》(A1301)即可;当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除A表或B表外,还应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相应报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及交易汇总情况表》(A1301)、《企业与其关联企业购(销)商品(产品)情况表》(A1302)、《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情况表》(A1303)、《企业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情况表》(A1304)、《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有形资产转让情况表》(A1305)、《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情况表》(A1306)、《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其他交易情况表》(A1307)七张附表。

  第七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经税务机关通知报送申报表而拒不报送或者进行虚假资料的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其填报的申报表A、B表和七张附表,以税务登记信息、日常纳税评估信息、售付汇管理信息和税收稽查信息等,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收业务的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申报的年度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初步审核认定。企业申报资料不能满足认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对关联交易额的审核认定可以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审核认定结果填写相关认定表格。县(市、区)国家税务机关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条 关联关系的审核认定。主要审核企业税务登记资料和售付汇资料等,核实企业章程、合同、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借款、担保、技术转让(使用)、产品购销等各种合同的相关内容,对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八项标准进行认定。审核认定结果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并由企业签字。

  第十一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审核认定。主要是对关联交易类型的核定和发生不同类型关联交易所实际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金额的核定。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或者虽未实际收取价款但是实质性业务已经发生并且根据合同、协议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或凭证的金额,或者虽未实际支付但是实质性业务已经发生并在会计上已计入当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的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税务管理或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上述五种交易类型进行核实,审核认定结果应分别填写以下表项,并由企业签认:

  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该表);

  2、《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

  3、《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4、《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融通资金的,应分别填写该表。下同);

  5、《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

  6、《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7、《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第十二条 建立申报资料档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关联申报及认定工作完成后,应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实行专项档案管理。申报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表(A、B表)以及七张附表;对企业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额的审核认定所应填写的相关表格;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列的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等。其中关联关系的申报资料仅包括申报表附表《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及交易汇总情况表》(A1301)和《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传递和上报。县(市、区)国家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收业务管理部门对申报受理环节传递的申报表进行审核认定后,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上报市、州国家税务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市、州国家税务机关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将企业大户(年度应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或年度销售〈经营〉收入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申报资料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省局的企业大户申报资料仅指当年度与关联企业发生了业务往来企业的申报资料和有无避税嫌疑的初步分析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申报情况台帐。台帐是指对本辖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关联关系及交易申报情况的归集、汇总及统计,是反映本地区企业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全貌的一种登记表格。台帐分为《企业关联关系申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申报情况汇总统计表》。《企业关联关系申报情况汇总统计表》统计当年度只申报了关联关系的企业大户的申报情况,《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申报情况汇总统计表》统计当年度所有申报了关联交易企业的申报情况。台帐由各市、州国家税局国际(涉外)税收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国家税务机关上报的申报资料填制。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关联申报工作结束后,对本辖区关联申报情况作出书面的分析报告。重点分析本辖区关联交易类型的结构、行业特点和变化趋势,以及对经济和税收的影响,并注意发现申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合理的建议。市、州国家税务机关应将上述报告于每年七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各表格均列举在本办法的《附件》中。

  第十七条 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制定实施的与反避税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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