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出口新选船舶征收吨税问题的函 税管函[2010]224号 2010-12-10 各直属海关: 近接《南京海关关于对出口新造船舶征收吨税问题的请示》(宁关先发[2010]225号),就出口新造船舶是否应当征收船舶吨税问题请示总署。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我国新造船舶出境,属于货物出口,该船舶尚未投入运营且未作为运输工具行驶于各港口,不在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海关不应征收船舶吨税。 此函。 海关总署 2010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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