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10
摘要:加强学习培训,熟悉核定业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学习与培训,深刻领会制定《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点掌握主要成本费用法的计算和核定定额程序以及调整定额的方法。省局将在近期举办相关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分别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提高核定定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对双定户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内容包括确定重点户与非重点户,根据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级分类,核定定额,确定调整定额的适用程序,以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为双定户提供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双定户建帐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推行税务代理建帐和办理帐务。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

  第二章 核定定额方法

  第十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各地核定定额的方法,核定定额方法原则上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以下简称主要成本费用法)。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主要成本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双定户的经营规模主要指标和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开票额的基础上,确定其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

  双定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根据双定户的核定定额权限和征收方式的不同,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一)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票额;(二)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三)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1、核定(营业税)月应纳税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缴纳营业税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比例/(1-应税所得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营业税)开票额;2、缴纳营业税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测算确定);3、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十三条 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组织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通过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深入了解其全面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确定具体的核定指标(经营项目、计算单位、地区类别和其他相关指标),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测算每一计算单位月最低经营额(含开票额和不开票额)和不开票经营额比例(不开票额占计算单位月最低经营额比例),制定《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附件1)。为确保该最低标准的相对准确和合理,具体典型调查户数应占双定户总数的5%以上。

  《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适用于新开业双定户的初始核定,其适用计算公式如下:核定月最低应纳税经营额=(计算单位月最低经营额×计算单位总量)×不开票经营额比例

  第十五条 以上计算公式不足以准确核定定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二)按照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和测算的不开票比例核定;(三)按照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六条 双定户发生注销或停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定定额,当期应纳税款按实际经营天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核定应纳税额÷30天×实际经营天数

  第三章 核定定额程序

  第十七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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