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0]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23
摘要: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汇算清缴时要补缴预缴时已减免的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规[2010]1号      2010-2-23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对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汇算清缴时要补缴预缴时已减免的所得税。

  二、企业预缴申报时,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申报办法,不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