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如何执行市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作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现对《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执行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到办税服务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以及注销清算申报所需资料明细表。 二、纳税人到科、所由税收管理员审核企业有无待办事宜的同时,将清算资料(详见《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一并上报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在注销登记表的右下角处,注明“清算资料齐全”并签字,然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返还纳税人,其他资料存档,已留备查。 三、纳税人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注销清算申报。 四、税务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注销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在《稽查报告》中对企业的清算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包括: 1.企业是否提供了清算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联系方式和清算方案,以及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 2.企业提供了相关报表; 3.是否提供了清算期间的财务清算报告; 4.是否提供了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5.符合《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是否提供了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 6.企业清算发生资产损失的,是否按照资产税前扣除审批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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