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7]23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02
摘要:预征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每月按应纳增值税扣出结算环节应纳税款后,按预征环节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各预征环节按分配的增值税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川国税函[2007]230号      2007-08-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第二条第三款省国税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第五款各市(州)国税局修改为各市(州)税务局。第三条第二款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第四款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修改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第四条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第五条“省国税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第七条“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针对我省石油系统预征率偏高的征管现状,经省局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云川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分公司”)系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分配办法调整如下:

  一、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应纳税款分配的办法

  1.[条款修订]结算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每月汇总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后,按应纳增值税的10%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屋提示——“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总机构主管税务局”

  
  结算环节应纳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10%

  2.预征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每月按应纳增值税扣出结算环节应纳税款后,按预征环节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各预征环节按分配的增值税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当月预征环节应纳增值税=(当月应纳增值税×90%)×(预征点实现的销售收入/当月全部预征点销售收入)×100% 或

  当月预征环节应纳增值税=(当月应纳增值税-结算环节应纳增值税)×(预征点实现的销售收入/当月全部预征点销售收入)×100%

  二、纳税申报

  1.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和川渝攀枝花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应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中油中石化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附表2),于次月2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于5日前报送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依据。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对报送的《中油中石化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必须进行认真审核。

  3.[条款修订]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并计算出应纳税款,按上述比例分配结算环节、预征环节应纳税款,于次月申报期前通知各预征点,并按时在省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纳税。

  税屋提示——“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总机构主管税务局”

  
  4.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或预征点按分配的应纳税款按月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于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入库后,各分支机构应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按月上报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作为各预征点已纳税的依据。

  5.[条款修订]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是否在市或县(市、区)集中申报纳税,由各市(州)国税局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根据情况共同商定。

  税屋提示——“各市(州)国税局”修改为“各市(州)税务局” 

  
  三、税收管理

  1.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实行按应纳税款分配结算办法后,各加油站税务登记、一般纳税入资格认定、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领购、报税、防伪税控以及税收日常管理等项工作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2.[条款修订]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攀枝花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外,其余加油站一律上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统一认证。采取统一认证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注明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税屋提示——“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总机构主管税务局”

  
  3.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系统内调拨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单,调拨单仅限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内部使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对外销售货物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4.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6月15日前将其结算资料(附件3)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通报各地。

  税屋提示——“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修改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全年的结算资料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中油中石化系统结算、预征环节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四、[条款修订]年度内新增、注销及变更加油站的管理

  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在各地新增的加油站,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增加油站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填制《四川省实行预征清结算分支机构新增减少及变更证明》(附件4),上报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传递给新增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批准时间实行预征税款。

  注销的加油站应于办理注销手续后填制《四川省实行预征清结算分支机构新增减少及变更证明》,上报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传递给注销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变更的加油站应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填制《四川省实行预征清结算分支机构新增减少及变更证明》,上报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传递给变更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税屋提示——“第四条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五、[条款修订]​​​​​​​对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纳税的日常检查

  对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纳税的日常检查 ,除举报外原则上由省局统一组织安排。

  对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增值税的清结算工作由省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统一负责,原则上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并将清结算情况报送省局,以便通报各市州。省局每年召开一次部分市州局座谈会沟通情况。

  税屋提示——“省国税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总机构主管税务局”

  
  六、[条款修订]​​​​​​​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搞好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

  税屋提示——“各级国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

  
  七、[条款修订]​​​​​​​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对2007年6月底前实现的税款(税款所属期),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重新分配,并报省国税局。对2006年多征的税款,应在2007年全部应纳税款中先抵扣后分配。

  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税屋提示——“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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