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28
摘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25200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大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要求,不断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确保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你们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宝贵建议,填写《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征求纳税人意见反馈表》后发送至电子邮箱gzds_wb@163.com,或直接寄送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83号,邮编:550002)。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5日。

  附件:

  1.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征求纳税人意见反馈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1

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要求,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确保系统上线后平稳运行,经贵州省地税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共同协商,现就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作出如下规定:

  一、跨年提前续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但按照现行保险行业业务要求,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由此导致部分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即每年的10月份开始,投保人便可以提前续费下一年度的交强险费用,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目前系统遇到此类问题时,按如下方式处理:如果车辆当年已经完税,则系统显示“已完税”,可以打印保单,但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需要客户于次年同期续保时再行完税或于次年自行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缴纳;如果车辆当年未完税,系统自动弹出当年应纳税额,待客户缴纳后方可打印保单。

  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实现“税险同步”功能(即保险机构在跨年续保的同时可以完成次年车船税的代收),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与保监会协商确定解决方案。但在此功能上线前,可采用以下过渡方案: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保留车船税业务办理窗口,对于提前续保而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的车辆,投保人可以在次年同期续保时完成当期车船税缴纳,或者于次年自行前往税务机关窗口缴纳。对于故意逃漏税的情况,系统将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进行核查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额、滞纳金等情况,并于次年通过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业务时由系统自动进行追缴。

  二、车船税退税问题

  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之后,属于保险公司录入错误,导致客户需要退税的,可以分两种方式进行退税:1.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见附件1,下同)明细数据的,由保险公司按退税程序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汇入申请退税的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再将税款退还给纳税人。2. 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已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明细数据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

  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解缴手续。为方便纳税人和提高退税效率,各地保险机构应于解缴车船税款时按要求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三、交强险保单中车船税项目填写问题

  (一)不需查验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252001。

  2.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252002。

  3.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其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03。

  4.临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04。

  5.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节约能源免税凭证统一为252006;使用新能源汽车免税凭证统一为252007。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需查验减免税证明,按照规定录入相应的减免税凭证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后,保险机构和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系统自动化处理能力,尽快在车险信息系统和税源监控平台中导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型目录,以实现保险机构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时实现系统自动校验功能,而无需手工录入及查验。

  (二)应查验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1.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辆。

  2.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

  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4.依法不需要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辆。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应查验其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将减免税证明号码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系统,依据证明办理减免税,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查。

  (三)不征车船税的车辆

  1.拖拉机。拖拉机是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其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13。

  2.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其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14。

  3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的车辆。其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15。

  4.商品车。所谓商品车就是指企业已经投产的车型,其安全指数符合要求,可以在汽车市场任意销售但未销售,如刚出厂的车辆、在售状态的车辆,均属于商品车。其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16。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查验核实后,不征车船税,填写《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附表3)并在解缴车船税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案,并录入相应的凭证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贵州省车险信息平台、税源监控平台、地税征管系统三方对接数据积累满一年后,存量车业务可依据系统提供的往年减免税和缴税信息自动校验。若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未记录纳税人上年度完税信息及减免税信息且纳税人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税凭证及减免税凭证的,保险机构根据平台返回代收上年度的未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代收本年度车船税。

  车船税联网征收应尽快实现全部车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全覆盖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也不需要保留完税凭证证明的复印件。

  (五)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减免车船税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保险机构在解缴车船税时应同时报《减免车船税明细表》(见附表2)。擅自减免及执行错误的,保险机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

  四、异地车辆投保 (外埠车辆在省内投保) 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要求,车辆是允许在异地缴纳车船税的。省内保险机构对异地投保车辆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除免税和已缴纳了车船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的机动车外,凡在本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纳税人均应依照我省的规定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对于已经完税的异地投保车辆,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异地完税凭证,并按照异地完税凭证及开具税务机关名称填写交强险保单。保险机构不负责判断完税凭证真伪,但应当将该异地完税凭证清晰复印件备查。

  保险机构对不能出示完税凭证的车辆,均按照本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征收车船税。

  五、保险公司数据录入规范性问题

  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发动机排气量、整备质量、纳税类型、减免税凭证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编码等关键字段信息录入系统中,以免造成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后台税收征管资料登记显示异常信息。

  对由于保险公司填写不规范造成的异常数据,由系统自动返回给保险公司自行处理。

  六、部分特殊车型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具体认定以《交强险车辆种类代码》为准,参照《贵州省交强险车辆种类代码与税目对照关系表》执行。

  (二)某些特殊车辆(如救护车)以及某些牵引车、挂车,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中没有记载车辆的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如何认定问题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针对部分特殊或老旧车辆现场无法确定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产品目录数据库》查询该车辆型号对应的车辆类型和排气量或整备质量信息;

  2.根据保险机构内置的车辆信息数据库查询;

  3.上述两种方法仍无法确定的,按照《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状况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机动车应税信息核定表》(见附表4)核定计税标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全省负责征收车船税的各级市、县(区)级税务机关。

  七、纳税争议问题

  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除了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外,还须在《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见附表5)上填列拒缴车船税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要求拒缴人注明拒缴原因后签字确认。纳税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经办人签字注明拒缴原因,并将拒缴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报告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款时,应将上月产生的《报告单》原件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期限受理。

  对于此类问题,系统在设计时就已经考虑。根据业务流程,保险公司将车辆数据通过车险平台传送给地税端车船税管理子系统进行税额计算,并将结果传回给保险公司。如果客户对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系统记录车船税未缴情况,但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系统不能打印保单,客户需携带车本到税务机关对车辆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缴纳车船税后,才可打印保单。如果过期不缴纳车船税,将被加收滞纳金。

  附件2:《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征求纳税人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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