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26
摘要: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20]7号       2020-02-2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一)在线办理年度备案。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在“法人服务”页面的“部门导航”中选择“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在线办理,也可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搜索“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在线办理。

  (二)适当延后年度备案时间。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我省2020年度备案工作将延后一个月进行,即备案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届时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

  (三)做好核查及分析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年度备案工作,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5号)文件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重点核查各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代理记账资格条件。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县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0年6月20日前书面报市级财政部门(附电子文档1份)。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县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本县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5号)的有关情况,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在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对我省深化代理记账机构“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建议。

  (四)及时汇总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全市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0年7月10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1份),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五)服务平台联系方式。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1.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

  2.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3.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二、履行财会监督职能,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职责,用好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一)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浙财监督[2017]54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浙市联办[2019]2号)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计划,及时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建立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逐步积累经验,积极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互联网+监管”的有效监管模式。

  (二)组织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内部规范执行情况自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6月底前,组织辖区内所有的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记账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程序执行情况、会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等内部规范开展自查,自查结果要公开通报,并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

  (三)对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监管子项的检查要求,统一在2020年9月底前选取辖区内8%-20%的代理记账机构,对其2019年度的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法行政,加强检查流程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检查,公正执法。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五)认真分析,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市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地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总,并于2020年10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1份),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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