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专[2020]21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11
摘要: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审核,并在单位(部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向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指定受理机构统一报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0]218号        2020-6-11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

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会评委会”)负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相关机构,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拟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在岗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会计管理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三)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进行会计相关理论研究,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五)热爱会计工作,能够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资历要求

  申报人员学历和任职资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财会工作能力,能够在本单位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具有较强的内审工作能力,能够在本单位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审计财务咨询等能力,在会计服务机构工作期间,能够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专项审计、财税咨询、项目策划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财务改革创新能力,能够在本单位推动现代财务会计工作转型,探索财务会计工作新方法新举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具有可推广可复制的价值。

  第八条 科研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应能较系统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在申报前5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译著1部(含)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

  (二)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专业文章(其中1篇须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3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专业文章(其中2篇须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含)以上,并已结题的。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免试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或非执业会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免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

  (一)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满10年;

  (三)申报时会员关系应当属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条 具有相关系列高级职称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在取得该高级职称后,需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上海优秀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学员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和职数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在申报人员个人承诺基础上提出考核推荐意见。

  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考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材料报送审核。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审核,并在单位(部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向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指定受理机构统一报送。经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发放受理号,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论文鉴定及面试答辩。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文鉴定和面试答辩,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业绩能力贡献、专业理论水平等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市高会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第十六条 公示和颁证。评审结果由市高会评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作的职称证书。

  第十七条 职务(岗位)聘任。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企业可根据单位自身条件和规定,本着与岗位聘用相衔接的原则实行自主聘用。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聘用。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当年度评审未通过,次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次年申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市高会评委会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由市高会评委会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职称证书),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专业文章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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