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76号建议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26
摘要: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以来,因社保经办业务环节的拆分,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税务部门负责费款征收,客观存在同一业务事项在不同经办机构流转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76号建议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各险种统一征缴信息平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参保人员同一事项、多头跑路”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以来,因社保经办业务环节的拆分,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税务部门负责费款征收,客观存在同一业务事项在不同经办机构流转的情况。为此,人社、医保、税务部门不断探索解决办法,积极通过优化经办流程、创新处理机制、拓展办理渠道等方式提升业务办理的便捷性。目前,全省各地区通过开展税务部门与人社、医保部门互派人员、联合办公,推广网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等方式,努力减少参保人员“多头跑路”,同时加快探索关联业务“一窗办理”模式,努力提升参保人员的经办服务体验。

  (二)关于“数据分割,不能实现信息及时共享”的问题

  2018年底,我省成立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后,全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随机构职责而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全国标准版V2.0)〉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91号)要求,社保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在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并通过“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完成缴费。社保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后,通过税务对人社、医保信息共享平台传输缴费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待医保全省统一系统建设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医保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水平。此外,税务、人社、医保部门通过建设数据共享中间库,丰富完善三方共享互查数据指标,逐步提升部门间数据协同水平,同时进一步落实联合运维机制,确保数据传递的及时性和稳定性逐步得到提升。

  (三)关于“重复稽核易造成单位不理解”的问题

  机构改革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医疗(生育)保险分属不同管理部门,按照稽核相关工作规定,客观上可能存在参保单位同时面临人社、医保稽核的情况。下一步,人社、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强化部门配合,探索开展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稽核等方式,减少参保单位重复提交资料。

  二、关于提出的建议

  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已于2020年11月全部划转税务部门,社保费征收业务均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网上申报缴费或通过签订三方扣款协议,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手机APP、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或签订协议银行批量扣款等方式实现网上缴费。对于需到有关部门分别办理的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业务,人社、医保部门将持续做好经办服务优化工作,最大限度改善参保对象经办体验。人社、税务、医保部门将进一步深化部门合作,加快推动相关系统平台建设完善,不断优化数据协同共享,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持续改进完善征收职责划转后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运行情况,共同排查问题、研判风险、研究解决办法,确保移交险种正常征收、平稳运行。进一步优化数据支撑,加快建设完善相关信息系统,规范数据交互指标,优化数据交互机制,提升数据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办事流程,积极探索部分低风险关联业务“一窗受理”“一站联办”“一次办结”,不断丰富业务办理渠道和办理方式,努力让参保群众“少跑路”“不跑路”,持续提升参保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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