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3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旧): 现就丁波委员提出的关于破解我区葡萄产业发展瓶颈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出台减免葡萄酒产品税收政策并将葡萄酒由工业产品列入农产品范畴的建议回复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咨询相关专家:目前,全世界实行增值税制度(GTS)的国家中,对葡萄酒按商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是通行做法;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葡萄酒主产区的国家和地区对葡萄酒分别征收10-25%商品增值税并加征10-19%的消费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葡萄酒酿造商还需征收29%的葡萄酒平衡税;我国对葡萄酒生产环节征收13%的增值税和10%的消费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且处于中低档税率水平。将葡萄酒视同农产品征税无操作可行性,从法理上看,与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法规相抵触,和增值税的征税原理相矛盾,因某个行业或某种商品对现行税法进行原理性修改,不符合税收法治化的原则;从技术上看,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势必引起其他关联行业的税负不公,不符合国家全面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战略目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对葡萄酒适用13%的增值税率是名义税率但并不指实际税负,实际应纳的增值税还要抵扣生产耗用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为支持葡萄酒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和财政厅于2012年联合发文将葡萄酒生产行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范围,按文件规定葡萄酒生产企业酿造每吨葡萄酒所耗用的葡萄原料的比例是1:1.5730,按该比例计算出一笔虚拟的进项税额抵扣后,才是最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查询,全区葡萄酒酿造行业近三年来增值税税负合理,未出现异常情况。 二、关于取消对葡萄酒征收10%消费税的建议回复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属于货物和劳务税的范畴,国家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目的是适当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是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大体确定了五类征税范围,第一类为过渡消费会对国民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等;第二类为高档奢侈品,如贵重珠宝黄金首饰、高档化妆品等;第三类为高耗能高消费的消费品,如超豪华小驾车、游艇等;第四类为不可再生资源,如汽柴油、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第五类为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葡萄酒是酒类产品,过渡饮用会危害国民健康,属于过渡消费会对国民健康、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10%的消费税并无不当之处,如取消葡萄酒消费酒会引起果酒、米酒、黄酒、啤酒等酿酒行业的税负不公,违背了消费税的征收原则,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故提案中关于取消对葡萄酒征收10%消费税的建议难以实现。 三、关于把17%的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以降低葡萄酒的企业成本的建议回复 全面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实体企业负担一直是国家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自2018年以来国家先后两次调整增值税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葡萄酒酿造行业增值税降率为13%工作已在全区顺利推开,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切实减轻了行业企业负担。 四、国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葡萄酒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采用国际增值税制度的通行做法,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国内企业向境外出口原产于国内的葡萄酒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业务发生后出口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13%的增值税。 五、从国外进口的葡萄酒需缴纳相关税费 按现行规定,从境外进口到国内的葡萄酒,在进口环节,需向中国海关缴纳14%的关税、13%的增值税、10%的消费税;近年受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国务院关税委员会曾临时大幅上调过原产于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地的葡萄酒关税税率。 综上所述,我区葡萄酒酿造业企业征管制度以及税负合理,较进口葡萄酒相比具有税收成本优势;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做好国家发布税收政策和配套征管文件政策解读和宣传,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好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宣传方法,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持续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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