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18
摘要:“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不仅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逃税、骗税等犯罪更直接危害国家税收,侵蚀国家经济基础,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惩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8

  时  间: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10:3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 滕 伟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余双彪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吴 迪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付利平

  主 持 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 姬忠彪

  发布内容: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姬忠彪]: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的重要作用。一直以来,政法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等主管部门依法打击逃税、骗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多方协同扎实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我们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吴迪,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姬忠彪]:

  首先有请滕伟庭长进行发布。

  [滕伟]: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滕伟]: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不仅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逃税、骗税等犯罪更直接危害国家税收,侵蚀国家经济基础,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惩治。

  [滕伟]:

  2021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为了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先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司法实践期待已久的一份司法文件,对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向大家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滕伟]: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作了修改,将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增加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两个新罪,废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刑法的上述修订,导致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以及两个新罪名的适用标准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于立法关于部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某些罪名的认识,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等,存在分歧;一些执法、司法机关对某些涉税案件性质的认定,如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定性等,也时有不同认识。同时,近年来税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如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留抵退税等制度的落实,也需要刑法的保障,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这些新情况予以明确。税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需要司法机关与时俱进予以应对打击。此外,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还是二十多年前设置的,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滕伟]:

  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对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作出全面的修订。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研,在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两高”制定本《解释》。

  [滕伟]: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解释》共22条,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滕伟]:

  一是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滕伟]:

  二是明确对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很大。结合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经过充分、深入论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该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滕伟]:

  三是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滕伟]:

  四是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税收具有无偿性。因此,税收治理,刑事打击是手段,关键还在于加强税收监管和培养纳税人自觉。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滕伟]:

  五是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危害税收犯罪,单位犯罪比例高。据统计,危害税收犯罪占民营企业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对单位实施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予以明确。鉴于税收的重要性,《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头不着地”的情况。《解释》还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危害税收共同犯罪的认定做了规定。

  [滕伟]:

  以上就是《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起草过程中,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全程指导,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的鼎力帮助,也受到新闻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关注。借此机会,表示衷心感谢。

  [滕伟]:

  与《解释》同步发布的,还有一批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时间关系,不再具体介绍,请各位记者朋友自行查阅。

  [滕伟]:

  税收是国家之本。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强化责任担当,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引导市场主体不断提高守法自觉,努力营造更加规范有序、更显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以司法工作现代化有力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我要通报的就这些。谢谢大家。

  [姬忠彪]:

  感谢滕伟庭长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请问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滕伟]:

  人民法院始终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高质量发展。对涉税犯罪,一方面立足于“打”。通过严厉打击使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处,促市场主体不敢以身试法。近年来,在公安、税务和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下,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涉税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涉税犯罪案件30765件,判处48299人,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如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石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石某某等将低廉的商品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抬价格后(即“低值高报”)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570余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另一方面立足于“治”。税收是纳税人无偿向国家让渡财产,这就决定着税收违法犯罪难以根治。减少、防范税收犯罪,关键要在制度上、监管上下功夫,做到完善制度与强化监管并重,“抓前端、治未病”,使得市场主体不能以身试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综合治理。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入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在全国自上而下建立起包括公安、税务、检察等八部门在内的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形成了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新格局,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税收法治氛围。全国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引导纳税主体自觉增强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养成自觉纳税、纳税光荣意识,积极推动市场主体不想以身试法。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