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9]109号 2009-04-0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度发生研究开发费的企业,申请税前加计扣除的办理程序仍按照《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科函字[2008]580号) 的规定执行。 二、2008年度申请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申请表(按照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的格式填报); (二)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或单独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报送的资料。 三、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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