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社[2013]7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5
摘要: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社[2013]75号        2013-12-25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25日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2014年-2018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安排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请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审核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2014年—2018年,省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级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每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小微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户4000元的标准,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对各地发放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补助(不含青岛市)。每年3月底前,省级先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联合对辖区内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申请报告并填报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预拨资金进行结算。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省级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45号)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各地要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减免优惠。各地可根据孵化基地和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存活情况、房租减免情况、服务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因素,使用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对孵化基地和园区给予奖补。

  对经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评估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社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各市可参照省里办法及标准,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解决。省级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自2014年起,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省级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50元/人、400元/人、45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提高到800元/人,提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9]2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创业师资培训。对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初训或能力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初训或能力提升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和列支渠道参照执行,但不得与省级创业师资培训重复补助。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经省政府同意,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2000万元,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身份识别系统和“劳动99三版”软件,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就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程进行电子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每次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规定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复核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按规定支付给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规定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省级补助资金通过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市或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十九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明细标示,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各地要对职业培训等承办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取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确保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附件:××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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