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9]75号 2009-6-1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重视、认真学习。新的资产扣除管理办法在审批权限、审批方式、资产损失确认等方面制定了新的规定,请结合2008年度汇算清缴认真学习和执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除国家明确应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企业资产损失外, 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各地(市)税务机关、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三、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由各地(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掌握和了解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情况,加强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政策后续管理和监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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