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探矿机械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资产出售相关地方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2]34号 2002-06-02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关于请求减免我局长沙探矿机械厂整体搬迁相关税费的报告》(湘勘[2002]23号),经研究,现对长沙探矿机械厂位于长沙市二环线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资产出售相关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该厂整体搬迁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和销售不动产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停工损失费和搬迁补偿费可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该厂整体搬迁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和销售不动产收入均应作纳税收入征收所得税,但税前可以扣除以下项目:三年以上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五年以内的亏损及一次性安置下岗职工的补贴。 三、该厂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评估值6662.13万元(其中:土地评估值为5666.43万元)、转让缴纳的税金可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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