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22]159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0-28
摘要:对虚构、伪造技术合同骗取财政资金补助、减免税、资质认定、奖酬金提取等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2]159号      2022-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范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最新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加强组织与实施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直观反映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技术要素市场活跃程度,是我国技术市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压实主体责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制,按照依法认定、规则统一、客观准确的原则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确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科技部火炬中心

  科技部火炬中心承担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依法对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全国技术市场年度、季度数据分析和监测,定期对地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统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督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向“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分类;核定技术交易额;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

  (四)技术合同登记主体

  技术合同登记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规范技术合同认定与登记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规范工作流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照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

  (一)注册登记流程

  1.实名认证:登记主体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官网(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用户实名认证。

  2.注册信息: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网址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完善注册信息,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技术合同。

  3.材料上传: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技术合同及相关材料信息,提交登记机构审核。

  仍使用地方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系统的地区,其登记主体在所属地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内完成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认定登记要求

  1.一般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登记主体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书(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等文本或电子文档。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及附件为

  外文形式的,登记主体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等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正。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不予登记情况的,登记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2.技术合同分类: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技术合同登记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技术开发合同

  ①委托开发合同

  ②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①专利权转让合同

  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④其他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许可合同

  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②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③其他技术许可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

  ①一般技术服务合同

  ②技术中介合同

  ③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交易额核定: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主体应当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登记机构负责核定技术交易额。

  (三)已登记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撤销

  1.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原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登记内容。

  2.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并出具相关证明。经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相关技术合同信息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予以撤销。

  3.已变更或解除的技术合同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异议处理

  登记主体或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确认。

  三、完善工作管理与政策服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完善服务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供经费支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法规和配套政策,构建更加完善的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环境。

  (一)登记机构管理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监督与考核。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专门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有三名以上具备技术合同登记和统计工作能力的专职人员;制定规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流程,建有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建立相互监督的AB角工作制度。

  2.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具备上岗能力。

  3.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经费,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成绩显著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技术合同管理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额技术合同(合同交易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建立复核机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合同,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和保密管理。

  2.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大额技术合同以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不受登记时限限制。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需补正材料的,自补正之日起计算受理时限。

  3.登记机构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登记主体应妥善保存已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登记证明等材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留存备查。

  (三)政策服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积极推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提取,技术交易后补助等专项政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用于创新券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

  四、强化风险防控与数据安全

  各地要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各省市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一)廉政风险防控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廉政风险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应当停止其登记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应撤销登记机构资格。

  2.登记机构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不得收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对泄露国家秘密和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给国家、登记主体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应对大额技术合同、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建立完整的认定和复核流程,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健全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机制,确保实事求是,提高技术合同登记质量。认定登记过程中,发现登记主体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4.对虚构、伪造技术合同骗取财政资金补助、减免税、资质认定、奖酬金提取等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数据安全保护

  1.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针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措施,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保证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安全。建立应急管理和备份机制,保障数据应急恢复和数据溯源。

  2.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规范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制定技术合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规范系统操作人员的录入、访问和维护权限。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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