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11-03
摘要: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2003-11-3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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