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字[1996]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军队系统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06
摘要: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在我省,“军一级军事机关”是指济南军区后勤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军队系统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字[1996]6号        1996-03-06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二、四款,第二条废止。
  3.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系统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军队系统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间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军队系统营业税的征免问题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通知中规定的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队系统的范围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是指军队系统团以上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如军人服务社、招待所等;军队内部的范围是指列入军队系统编制的军事机关、作战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仓库、干休所等,但不包括军办企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可比照军队内部服务办理。

  (二)[条款废止]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娱乐业除外)的各项劳务收入。

  (三)为正确划分军内军外服务收入,对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对内服务使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军队系统内部服务专用发票”,为军外单位服务使用由各市、地地税局统一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或“招待所(宾馆)统一发票”。各服务单位应严格划分对内、对外服务的收入,划分不清的,合并全额征税。

  (四)[条款废止]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业税减免税政策管理的暂行办法》管理。

  二、[条款废止]关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免税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指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是指“建筑业”税目的各项劳务。

  (二)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三)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在我省,“军一级军事机关”是指济南军区后勤部。

  (四)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业税减免税政策管理的暂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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