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2014年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青残联字[2014]21号 2014-06-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2014年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2014年地税代征保障金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市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程序、时间 (一)6月10日前,用人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报表及其他资料。也可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qdcjrjiuye.org.cn)、地税局网站(etax.qdds.gov.cn)下载文件、报表。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 (二)6月20日前,用人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三)6月30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审核资料对照青岛市持证残疾人查询系统、青岛市残疾人就业网对残疾人资料和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校验核查,核定单位应安置残疾职工数和应缴纳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送报表及审核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四)7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为用人单位打印缴纳保障金票据,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 三、审核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应缴纳保障金=2013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42688元)×(用人单位2013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13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五、违规处理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10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 六、其他 (一)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就业年龄段人员。 (二)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保障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三)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收缴问题,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答复和处理。 (四)市及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青岛市 福州北路131号 80979598 266034 市南区 龙羊峡路4号 82685707 266002 市北区 遵化路3号 83759543 266031 李沧区 四流中路339号 87630817 266100 崂山区 九水东路608号 81700568 266061 城阳区 长城路中段 87863891 266109 黄岛区 东风路114号 86615237 266400 即墨市 新兴路73号 88513837 266200 胶州市 湖州路238号 87295906 266300 平度市 杭州路13号 87362996 266700 莱西市 南京北路166号 88436342 266600 保税港区(人社部门)北京路56号 86768066 266555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 66966997 266109 附件: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 2、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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