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税率错用,能否差额补税?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迎春 人气: 时间:2018-02-26
摘要:1.案例简介 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发现某企业在2016年发生了几笔租赁业务,均是租赁方提供的是一套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了操作人员。企业取得租赁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税率为17%,并进行了抵扣。 稽查人员认为该项业务应该按照11%进行抵扣,提出的对税款

  1.案例简介

  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发现某企业在2016年发生了几笔租赁业务,均是租赁方提供的是一套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了操作人员。企业取得租赁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税率为17%,并进行了抵扣。

  稽查人员认为该项业务应该按照11%进行抵扣,提出的对税款的处理意见为对这笔业务按照17%与11%的差额进行补税。

  这种处理方法对吗?

  2.企业税率适用错误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所以这个业务应该按照11%开具,而非按照单纯动产租赁的17%开具发票。

  3.税款处理(仅谈增值税)

  不能按照差额做补税处理

  稽查人员提出的直接按照17%与11%的税率差,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让企业进行补税,这种处理方法不正确。

  因为虽然看上去纳税人少缴了6%的税,实际上最后要补的税款也是这个差额,但是这样做缺乏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在执法时首要原则是有法可依。

  正确做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纳税人取得的税率错误的增值税发票,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处理时应进行进项转出。

  对于所得税来说,由于本案纳税人该笔业务是否还有其他合理证据证明该业务没有说清楚,所以本文暂且不论在所得税处理时,该业务是否需要调增收入。

  4.纳税人转出进项之后能否自救

  红字发票的规定





  以上是来自总局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图文并茂。就不再打字了。

  具体的红字发票操作办法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5.定性处理

  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是另外一个有意思的话题,这里不再展开,各位看官且听下回分解吧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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