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干部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观光旅游问题的通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8-12
摘要:自1999年始,由云南省国税局印刷厂、内蒙古金岁印刷厂(区国税局印刷厂)、黑龙江国税票站、陕西省兴瑞印务有限公司(省国税局印刷厂)发起,每年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票据印刷工作协作会”(以下简称“协作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干部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观光旅游问题的通报

国税发[2004]104号      2004-0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总局对部分税务干部在深圳市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旅游观光一事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这是一起违反《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典型事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自1999年始,由云南省国税局印刷厂、内蒙古金岁印刷厂(区国税局印刷厂)、黑龙江国税票站、陕西省兴瑞印务有限公司(省国税局印刷厂)发起,每年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票据印刷工作协作会”(以下简称“协作会”)。2003年由深圳市地税局东鹏印刷厂承办,深圳市地税局邀请深圳市国税局共同成立了会务组。2003年10月,东鹏印刷厂以会务组的名义向各地税务机关及票证印刷企业和印刷机械、材料生产厂商发出了邀请函。广东省与会的印刷材料生产厂商冠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邀请参会税务人员出境旅游,会务组未将此情况向深圳市地税局、国税局领导汇报,也未反对制止,该厂商即向准备参加会议的税务人员发函,请有意参加出境旅游的人员准备好护照和像片。2003年11月19日开会,20日会议结束后,总局征管司调研员胡静竹和山西省、吉林省、江西省、湖北省、深圳市、海南省、陕西省国税局以及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地税局37名税务干部参加了该厂商组织的赴泰国旅游活动5天,有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自治区、青海省国税局以及重庆市、山东省、陕西省地税局16名税务干部参加了该厂商组织的赴越南旅游活动5天,费用全部由该厂商承担。

  根据调查的情况,总局认为,上述人员利用开会之机,接受企业资助出境旅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十分错误的。总局决定对深圳市国、地税局会议组织者和参加出境旅游的与会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参加出境旅游的个人补缴出境费用。同时,总局征管司已下文明令禁止各地税务部门再举办“协作会”等实为组织旅游的会议。

  最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禁止接受企业赞助旅游观光等若干规定,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认识明确,态度积极,行动自觉。但是,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和部分税务人员置上级的规定于不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严重败坏了税务部门的形象,损毁了税务部门的声誉。这次发生的部分税务干部在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观光旅游的问题很具典型性,确实发人深省。事实说明,一些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意识还比较淡薄,所在的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对所辖机关和干部疏于管理,对发生的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有效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

  一、要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税务干部中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牢记“两个务必”,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严格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坚持艰苦奋斗作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压缩各种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得召开,不得在国务院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召开会议不得发放纪念品;出差办事轻车简从,不得大吃大喝、搞边界迎送,不得假借考察、学习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坚决禁止擅自以各种名义组织的“联谊会”等劳民伤财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及下属印刷厂的管理,坚决禁止其假借行政权力的影响从事非正当竞争活动。税务机关下属印刷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则依法经营,机械设备、印刷用纸等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采购。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要按照《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纠正所辖地区存在的不正之风。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严肃查处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等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维护税务部门的形象,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