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不要“放弃”间接抵免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倩薇 张晓南 人气: 时间:2020-01-15
摘要:税收抵免,指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支出按比例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纳税人税负的政策,常见的税收抵免包括投资抵免和境外税收抵免。为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为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提供了境外税收抵免政策。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在确认可

  税收抵免,指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支出按比例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纳税人税负的政策,常见的税收抵免包括投资抵免和境外税收抵免。为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为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提供了境外税收抵免政策。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在确认可抵免的税款时,存在“放弃”可间接抵免税款的情况,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除了可以直接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也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也就是所谓的间接抵免。

  实务中,由于纳税人对间接抵免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企业“放弃”间接抵免的情况时有发生。R公司是一家“走出去”企业,税务机关在查阅R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发现,R公司有境外股息红利所得,但是在申报的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中,却没有包含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

  从R公司的收汇信息和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来看,公司收到了来自境外甲国全资子公司A的股息红利所得900万元,享受了税收协定待遇,在甲国按10%缴纳了预提所得税100万元[900÷(1-10%)×10%]。A公司有股利分配,说明A公司是盈利企业,一般来说会在甲国缴纳所得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R公司间接负担的部分可以进行抵免。

  在与R公司进一步沟通后,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了解到,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间接抵免政策了解不足,没有就间接负担部分的所得税额进行抵免申报。在税务干部的帮助下,R公司重新计算了间接负担部分可抵免的税额,并进行了企业所得税补申报,成功获得100多万元的税收抵免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间接抵免政策时,企业还需要关注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应当构成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具体而言,直接控制就是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就是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20%以上股份,投资层级可达到五层,但是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比例,均应达到20%。

  在R公司的案例中,由于境外A公司是R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达到100%,完全符合适用间接抵免政策的条件。假设R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40%的股份,B公司直接持有境外C公司40%的股份,相当于R公司间接持有境外C公司16%的股份,小于规定比例20%,此时R公司无法就间接负担C公司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享受间接抵免政策。

  根据笔者经验,大部分纳税人都了解并很好地享受直接抵免政策,但往往忽略了间接抵免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将间接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到五层,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建议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安排时,考虑多方因素,充分享受抵免政策。

  由于涉及的业务和税收政策相对复杂,因此对“走出去”企业财务人员的政策学习能力、理解能力、掌握和实际运用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走出去”企业的财务人员真正地学深、学透相关税收政策,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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