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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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简 要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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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次就新中国重大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简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明确了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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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在北京召开
简述:1949年11月24日~1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分别在会上作了报告。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的税收政策,讨论并研究统一全国税政、草拟统一税法、确定税务机构、编制和工作职责以及制定全国性的税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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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简述:1949年11月28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以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1950年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税务总局成立后,根据形势与任务的变化,机构名称规格及人员编制几经变动,先后为财政部军管会业务组下设的税务组、财政部税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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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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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新中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初步建立
简述: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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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公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新中国关税政策正式确立
简述:1950年3月7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证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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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务公报》创刊
简述:1951年1月1日,经财政部批准,税务总局编辑的《中央税务公报》创刊。同年2月1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为公报题写刊名。1955年7月,《中央税务公报》更名为《人民税务》。200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公报》面向社会推出。
1988年以后,负责编辑出版税收报刊图书的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相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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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简述:1952年12月31日,经政务院批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这次税制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一、试行商品流通税;二、修订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三、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四、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征收税率不变;筵席、冷食、旅店、舞厅部分,均并入营业税,分别规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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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简述: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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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发布试行
简述: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已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工商统一税本着简化税制的精神,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此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加以合并,改成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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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出席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的全体代表
简述:1965年2月22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北京接见出席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的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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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试行工商税
简述: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自1973年1月起全面试行工商税。
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主要是将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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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
简述:1977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和《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划分税收管理体制,将部分税收管理权限收回中央。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管理权限混乱,粉碎“四人帮”后,财政部对此前10年的税收管理体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并重新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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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
简述:1979年5月5日~5月26日,财政部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重点是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拨乱反正,解放思想,研究加强税收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问题,初步提出了税制改革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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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对涉税犯罪作出规定
简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漏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法规定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伪造税票犯罪者规定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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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我国涉外所得税制开始建立
简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公布,即日起施行。两部法律的颁布顺应了改革开放的形势,规范了涉外所得税管理,我国涉外所得税制开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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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成立,我国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初步建立
简述:1982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成立海洋石油税务局,作为专门管理我国海洋石油税收的机关,并先后在天津、上海、广州和湛江设立了4个税务分局,分别管辖渤海、东海、南海东部和南海西部地区各海洋石油企业的税务事项。我国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初步建立。
199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确立了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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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统一制发税务人员服装、帽徽的请示报告》
简述:1983年6月2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统一制发税务人员服装、帽徽的请示报告》,同意自1984年1月1日起,对直接组织征收管理、检查督导的税务机构的国家正式税收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对税务人员制发统一的服装和标志,有利于税务人员行使国家赋予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令,维护财政收入,保障征税工作顺利进行,并便于群众对税务人员识别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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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简述:1983年9月6日,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是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为日后与外国(地区)政府签订类似协定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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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全面推行
简述: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同年6月1日,国营企业开始普遍推行“利改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纳,由“利改税”第一步的“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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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施
简述: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对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开始运用税收政策鼓励部分地区率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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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先后成立
简述:1984年12月17日-12月22日,中国税务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主席李先念为中国税务学会成立发来贺信,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等领导出席大会。学会聘请吴波、李予昂为名誉会长,选举田一农为会长。中国税务学会是全国性税收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团体,主要任务是:联系和组织税务界、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关心热爱税收事业的人士,切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组织推动税收理论研究,促进税收事业发展。
1995年2月28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协会聘请金鑫、项怀诚为名誉会长,选举牛立成为会长。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民间自律管理组织,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任务是:对地区税务咨询协会、协会会员实行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拟定税务咨询代理工作者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和工作制度等。2003年8月7日,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1995年6月2日~6月4日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研究会聘任金鑫为名誉会长,选举卢仁法为会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联系和组织财税界、学术界、教育界、企业界的人士共同开展国际税收理论、政策、制度、管理、体制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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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初步建立
简述: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和《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自此,我国符合国际惯例的、较为规范的出口退税制度初步建立。
新中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国家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指令性计划,出口退税制度也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财政补贴的特征。
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我国出口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贸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年出口退税额也从1985年的19.7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586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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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建立“三个体系一支队伍”的税收工作战略目标
简述:1985年7月23日~8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金鑫局长在报告中提出“三个体系一支队伍”的税收工作战略目标:即科学的、社会主义的税收理论体系;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税制体系;科学的、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一支革命化、专业化的税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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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召开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简述:1986年4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召开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财政部党组成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所作的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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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我国税收程序法建设开始起步
简述: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此条例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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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由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建立
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于1986年8月19日印发,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正式建立。
该办法对发票管理的范围、填写内容、发票印制、发放、使用以及违章处罚等都作了统一规定,为逐步实现发票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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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管员守则和“五要”、“十不准”实行
简述:1985年9月6日,财政部发布《税务专管员守则》,1986年8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规定》。两个文件的发布,规范了税务专管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对切实加强税务专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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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简述:1987年4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对于整顿税收秩序、规范税收执法权、严格控制越权减免税、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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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通”船舶首次获免税优惠
简述: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三通”船舶免征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首次对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通邮、通商和通航的船舶作出免征工商统一税和相关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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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以法治税”的治税思想
简述:1988年7月2日~7月12日,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重点研究以法治税、深化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
1991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
200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首次全面系统地总结了13年依法治税工作的经验,并提出新时期依法治税的 “一个灵魂、五项目标、四个机制、一个方针、二个办法”等要求,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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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成立
简述:1989年1月6日,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成立。该中心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全国税务干部培训进修的摇篮。现为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和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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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人事部和中国财贸工会联合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电话表彰会议
简述:1989年9月6日,国家税务局、人事部和中国财贸工会全国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电话表彰会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人事部副部长程连昌、中国财贸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刘培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表彰了税务系统评选出的80名劳动模范和100个先进集体。
1993年~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先后5次联合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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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初步建立
简述:1989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该规则是为正确处理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而制定,它的试行标志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初步建立。
该规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审理税务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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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学会首次邀请台湾租税研究会来大陆进行学术交流
简述:1990年10月15日,中国税务学会首次邀请台湾租税研究会访问团来大陆进行学术交流,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北京接见了台湾租税研究会访问团,国家税务局局长、中国税务学会会长金鑫及学会其他领导会见了访问团全体成员,并向他们介绍了大陆税制改革、现行税制和税收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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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
简述:1992年2月2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起,将每年4月定为全国“税收宣传月”,并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增强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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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税制改革工作
简述:1993年4月23日、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后两次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税制改革工作。4月28日专门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关于税制改革的基本设想,就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作出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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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监察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简述:1993年5月1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印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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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开始建立
简述:1993年11月25日和26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3年12月,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6个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开始建立。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
经过这次改革,中国工商税制中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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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省以下组建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简述:1993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地、有条不紊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
1993年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证税制改革和组建两个机构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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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金税系统一期工程开始启动
简述:1994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工业部在北京召开“金税工程”工作会议,部署金税系统一期工程实施工作。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于1994年2月1日指示,要尽快实施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金税工程”试点工作于1994年3月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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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业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简述:1994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我国税务代理业进入全面试行阶段。该办法包括总则、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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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成立45周年庆祝大会,首次对从事税务工作30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章、证书
简述:1995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成立45周年庆祝大会,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等题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颁发税务人员荣誉证章、证书的通知》,对从事税务工作30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章、证书,以表彰他们献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以及在改革开放中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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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出席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并讲话
简述:1995年8月8日~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戴河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第四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出席会议并讲话,肯定全国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抓得好,抓得正确,一定会对整个队伍建设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此前,全国税务系统第一次至第三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分别于1988年、1989年、1990年在湖南省株洲市、湖北省武汉市、辽宁省丹东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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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初步建立
简述:1997年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税、规范统一、整体协调、实用易行、监督制约。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
2004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要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正确理解和落实“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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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中南海举办税法讲座
简述:1997年4月16日,国务院在中南海举办税法讲座。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李岚清、姜春云,国务委员李铁映、宋健、陈俊生、司马义•艾买提、罗干等国务院领导以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80余人听取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培勇所作的税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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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年会在北京举行
简述:1998年9月22日~9月26日,第二十八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年会在北京举行,这是中国首次主办国际性税收管理会议。有1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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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涉税案件查处情况
简述:1998年11月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纪委等有关部门查处的浙江省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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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突破万亿元大关
简述:1999年度,全国税收收入突破万亿元大关,当年实现税收收入10315亿元。2008年,实现税收收入57862亿元。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地增长,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扶持就业和进一步改善民生等发挥出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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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
简述:2000年1月12日~1月19日,中共中央在中央党校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校校长胡锦涛出席研讨班开班式并讲话。
研讨班举办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分别就当前经济形势和财税工作作了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出席研讨班结业式,并就财税问题发表重要讲话。江泽民还为这次研讨班的必读参考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一书题写书名,并写了批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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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改革试点
简述: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1年,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推开,至2003年扩大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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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署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
简述: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在成功实施打击走私、骗汇的专项斗争后,又审时度势,果断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先后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总理办公会,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情况的汇报,研究制定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的方案,决定成立以吴仪同志为组长,11个部委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并从全国税务、公安系统和监察、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组即807工作组,在广东潮阳、普宁两市开展打骗和试点工作。在工作组初战告捷取得经验后,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7日召开了由各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会议,朱镕基总理作了重要报告,决定把这场专项斗争推向全国,并向11个重点省市派出工作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为我国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整顿作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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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
简述: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深化税制改革的原则、内容,确定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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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相关机构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讨论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
简述: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讨论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这是全国人大相关机构首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也是全国人大相关机构工作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税收问题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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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几千年的农业税废止
简述: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标明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几千年的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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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
简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结束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内资、外资分别征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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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及国税系统改革内设机构,设立纳税服务和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
简述:2008年6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并于7月17日正式下发,新一轮国家税务总局及国税系统内设机构改革开始启动。这次机构改革主要设立了纳税服务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等部门。2008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机关机构改革动员大会,贯彻落实总局新的“三定”方案,对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国税系统机构改革也随后开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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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系统提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税收工作主题
简述:2008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总局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在讲话中提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税收工作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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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简述: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此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过了东北地区、中部部分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5个盟市、四川地震灾区等地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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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税收政策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简述: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及时提出有关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政策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后实施,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好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内容是:实行结构性减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多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减轻个人税收负担,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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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
简述:2009年7月9日~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首次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会议总结和分析了当前纳税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及不足,提出《全国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要求税务部门秉承“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全面开创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解读。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5年10月20日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旨在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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