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22
摘要: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02-22

  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 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刘颖点评

  境外图书在国内承印,国税总局确定的税率政策,在区别印刷企业货物制造销售与加工行为的差异的时候没有提到自购纸张的条件,只提到接受委托、标准书号两个条件,我认为这不是总局的遗漏而是该政策实施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承印境外图书的去向有两个:内销或出口。

  如果承印境外图书出口,企业可以不自购纸张,这属于来料加工,出口采用免税政策;如果企业自购纸张承印后出口,可分为境内采购材料的一般贸易出口或境外采购材料的进料加工出口,这就有了购纸张的过程,又符合了对内承接图书印刷的三个条件。另外,目前其出口自印图书使用的出口退税率也是13%。

  如果承印境外图书内销,一般都需要印刷企业自购纸张(采用国内采购或进口方式自购),这就符合了对内承接图书印刷使用13%税率的三个条件。

  因此总局在作出上述公告时没有提到自购纸张的条件并不是总局的遗漏,而是考虑了图书可能的去向、纸张可能的来源、图书征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等综合因素,删减了没有意义的描述,充分考虑了该政策对象的特殊状况。

  刘颖——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地方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03月06日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请求明确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由于境外图书不属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因此境外图书是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特来文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承印境外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据了解,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图书印刷的业务流程为:印刷企业首先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然后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承印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自行购买纸张等材料进行图书印刷,最后将承印好的境外图书全部出口。据新闻出版总署介绍,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我们认为,“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承印”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均经过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境外图书也有国际标准编序的书号,因此,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三、公告最后规定“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如何理解?

  在公告执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区理解不一、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根据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但同时,上报请示文件的基层税务机关自发现问题起,因不确定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项在总局未公告之前尚未处理,需要明确这段时间的处理方式,因此公告明确“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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